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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委(省国资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2013年07月23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两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两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开两委机构设置及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各处局室工作职责及人员;行政管理权限和职能范围。

(二)公开两委现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公开两委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四)公开两委机关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公开委务会和主任办公会决策和决定。

(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及工业经济运行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重大问题,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情况和态势。

(七)公开经委行政审批许可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等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公开经委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以及实施情况。

(八)招商引资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九)公务员考核、录用情况。

(十)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两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有:

(一)以《工业企业信息》、《工业运行动态》、《纪检监察信息》、《盐务动态》以及《节能动态》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两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省经委、省国资委门户网站,网址: www.qhec.gov.cn。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利用新闻媒体公布两委重大信息事项。

(五)发文、通知或通告、公告公布有关公开事项。

(六)档案查阅。

(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两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两委领导、机构设置等信息外,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公告类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其余信息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